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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漫画】包公说规则:告诉你立案审查的权责分工

共产党员 2017-08-3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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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供稿:河南开封市龙亭区纪委、杞县纪委  作者:蔡玉卉、蔡相龙、张一辰)


延伸阅读:

 

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(试行)》


  第六章 立案审查

 

  第二十五条 经过初步核实,对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,应当立案审查。


 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,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,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。

 

  第二十六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,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,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,报同级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批准,予以立案审查。


 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专题会议,研究确定审查方案,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。


  立案审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人所在党委(党组)主要负责人通报。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,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。


  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,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。

 

  第二十七条 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。


  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组,确定审查谈话方案、外查方案,审批重要信息查询、涉案款物处置等事项。


  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、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,审批一般信息查询,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。


  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,不得擅自更改;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,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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